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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失败起私心法官“火眼”识伪证
2001年08月29日 11:08:26
新华社北京今日晚报专电两人合伙炒股,没想到却股市翻船。失败后,其中一人起了私心,竟找朋友为自己作伪证,企图诈取合伙人的钱财。但这一伎俩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火眼金睛”一举识破。作伪证者最终受到了法院的依法处罚。

  去年8月,当事人陶某以高某借自己10万元不归还为由,将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借款。陶某还找来证人杨某、李某为其作证,两人均在法院上称亲眼见陶某将10万元交给高某。法院据此,判决高某偿还陶某借款。判决后,高某不服,于是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中,承办法官发现此案存有多处疑点:陶某将10万元巨款借与他人,双方既未签订借款协议,亦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这不符合债务案件的一般规律。于是就从证据审查入手来查明案件真相。

  开庭时,法官询问陶某10万元出处,陶某称:借款当日自己从工商银行王府井储蓄所一次支取了10万元借与高某。法官要求陶某提供银行账号,并表示要到银行查询。听到法官的要求后,陶某的态度立即发生了变化,先是要与高某私了,又要求撤诉。

  到了此时,法官已是心知肚明。在法官的一再追问下,陶某才道出实情:原来,高某与陶某是朋友,两人曾商议共同炒股,由陶出资10万元,高实际操作。但炒股失败,陶某损失了近6万元。此后,高某又私自将陶某所余的4万余元据为己有,陶多次向高索要剩余款项,高却迟迟未予归还。陶

  某为泄私愤,编造虚假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指使杨某、李某到法院为其作证,致使一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陶某的判决。虽然于情于法,高某都应归还陶某4万块钱,但鉴于陶某、杨某、李某3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妨碍法院诉讼活动。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分别给予3人训诫,责令3人具结悔过的处罚,同时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3人各处以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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