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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侵犯受教育权案宣判
2001年08月28日 02:17:50
新华社济南8月27日电由于一纸录取通知书,齐玉苓和陈晓琪两个女孩的命运被无情地改变。原本落榜的陈晓琪后来成为人人羡慕的银行职员,而理应受到良好教育的齐玉苓今天却成为一名下岗工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近日对发生在枣庄市的这起“冒名上学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冒名顶替上学的齐玉苓胜诉,获赔9·8万余元。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侵犯受教育权案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此案的审理引出一项宪法权利司法化解释,开了宪法权利司法化的先河,实现了宪法与公民民事责任的“对接”。

  齐玉苓(原名齐玉玲)和陈晓琪都是滕州八中1990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当年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被淘汰,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并于同年被济宁商校财会专业录取为委培生。没有想到的是,由于滕州八中没有把这一结果通知到齐玉苓本人,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领取了这份录取通知后即以“齐玉玲”的名义进入济宁商校就读,毕业后又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至今。目前,陈晓琪人事档案和工资单上的姓名仍然是“齐玉玲”,而“陈晓琪”只是其户籍中使用的姓名。

  由于被陈晓琪冒名顶替,齐玉苓的命运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当年中考结束后,她参加了复读,第二年中考又惨遭失败。1993年,她在交纳了6000元城市增容费后,转为非农业户口,同年8月到邹城市劳动技校就读,3年后被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自1998年7月以来,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

  1999年2月,齐玉苓得知事实真相后,以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业学校、滕州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侵害其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将他们先后告上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齐玉苓的受教育权确实被侵犯,但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不是民事权利,按照惯例我国各级审判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不能直接引用宪法。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山东省高院就此案是否侵犯公民的教育权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发布公告,针对这一请示作出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山东省高法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由陈晓琪等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4.8万余元和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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