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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结婚去帮忙代收礼金少万元有嘴难辩闹上法庭
2001年08月25日 12:22:55
本报杭州消息在朋友结婚时因帮忙代收礼金,惹来了官司,最终使一对好友变成了冤家。近日,浙江象山法院对一起代收礼金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去年12月12日,是象山青年余某结婚的大喜日子。根据当地习惯,亲朋好友吃喜宴时都要送给新郎礼金,新郎设立临时库房进行收取。周某接受委托帮忙记账和收现金。婚宴快散时,余的父亲看到库房尚未收摊,而周某也未吃饭,就让周吃了饭再核对。于是,在未清点核实的情况下,周将一只装有账本和礼金的黑色塑料袋交给对方,余的父亲将袋口封扎后,放在两人座位中间。饭后,经清点,发现礼金与账目不符,短缺1万元。

  事后,余某向周某提出其母亲对“人情钿”缺少1万元感到不吉利,为了稳定母亲情绪,要想办法把短缺的钱补上。同月15日,周某、余某等人就此事进行协商,余某称手头只有3000元,另外7000元由周某先拿出,以后由他逐步补偿。今年6月12日,周某以余某未归还7000元为由,将余某告上法庭。余某辩称,原告、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原告应对缺失的1万元礼金负责赔偿。他同时提起反诉,要求周某赔偿尚欠的经济损失3000元。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余某结婚,原告周某受委托代收礼金,双方委托关系成立。但被告没有支付原告处理事务的费用,是无偿委托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只有由于被委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

  本案中,1万元礼金的缺失,是在原告把礼金交给被告父亲50分钟后才发现的,且双方在交接过程中未进行清点,致使无法确定在什么环节缺失,故无法认定礼金缺失是由于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余某返还原告周某7000元,驳回被告余某的反诉。本案宣判后,被告余某表示不服,准备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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