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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重新修订 残联成为残疾人“娘家”
2001年08月25日 02:18:55

王萍慧民

本报讯《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经我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并报经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近日已公布施行。修订后的《规定》调整了残疾人事业管理体制,将原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残疾人工作,并指导残疾人联合会开展工作”,改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保障残疾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增加了“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对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的内容。修订后的《规定》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利,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按上年度当地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额,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残疾人优惠待遇;优先办理城镇残疾人配偶及子女农业户口的“农转非”,视残疾人经济状况相应减免有关费用;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残疾人,持相关证明和证件,可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王萍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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