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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人同居妻子获赔万元
2001年08月25日 01:47:04

聂向锋

本报讯赵某长期与人同居,并与同居者签订了“夫妻协议”。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负心汉”赵某赔偿无过错方、妻子王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据了解,这是我市首次适用修订后的《婚姻法》,判处婚姻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失费。

  已经结婚的平度市某镇镇干部赵某和另一名年轻女子长期同居,并签订了一份“夫妻协议”:双方为“夫妻”,永不改变。去年,赵某向法院提出与妻子王某离婚,未获准许。不久,他再次提出离婚。今年5月,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两人离婚。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出示了上述“夫妻协议”,要求按照刚刚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判处赵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作出终审判决:赵某生活不检点,与第三者长期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依据修订后的《婚姻法》“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判处赵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聂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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