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南区法院获悉,即墨市刘某、毛某、郭某、李某等14位居民诉我市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经法院耐心细致的依法调解,原被告达成了协议,即由被告公司向14名原告分别返还“借款”本金共23万余元。
此案来龙去脉是这样的: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即墨营业处实际负责人王某,于1997年5月至1998年8月擅自以该营业处的名义、采取高利回报的手段向社会公开吸收刘某等17人的存款人民币44.4万元。然而,当存款人按照起初的约定,向该营业处催要存款及利息时,被以“借款用于公司周转,短期不能还款”等理由拒付。直到1998年11月1日,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才发现了即墨营业处王某非法集资借贷的犯罪嫌疑并举报。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9日认定王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判处其缓刑。王某所在营业处于2000年10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存款人刘某等14人在向王某曾经所属的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索款无果的情况下,于近日对该公司提起诉讼。双方最终接受了法院的调解结果。
此案再次告诫人们,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下,无论经济活动如何活跃,无论公司还是个人融资,都必须遵守法定规则,否则就会两败俱伤。(本报记者戴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