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巩固我市前一个时期对租赁房屋的集中整治成果,将房屋租赁纳入“综合执法、统一管理”的轨道,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日前出台了《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意见》。
该“意见”细化了公安、房管、城建、工商、税务等部门在房屋租赁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并要求建立健全租赁房屋管理中的各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制度、对承(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的函查调查制度、公安机关与出租屋主等签订责任书的治安责任制度、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的信息管理制度、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定期奖惩制度等;各街道、乡镇须建立暂住人口管理站、配备暂住人口专管员和协管员,各社区居委会要设立一批暂住人口信息员。
“意见”中明确了房屋出租者和承租人在租赁房屋中应履行手续的程序、步骤和治安责任。其中规定,个人或单位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戴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