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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公安局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韦钦芳被判刑17年
2001年08月22日 10:56:36
本报南宁消息广西玉林市中级法院对玉林市公安局原局长韦钦芳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钦芳犯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韦钦芳于1988年至1998年在担任玉林地区行署公安处交警支队队长、公安处副处长、玉林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周卫东等人人民币94.34万元、港币5万元和价值11万多元的黄金以及价值1.5万多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一台、价值3800元的真皮沙发一套。同时,被告人韦钦芳为了谋取玉林地区行署公安处处长职位,送给原玉林地委书记俞芳林15万元人民币。此外,被告人韦钦芳不能说明来源合法财产有人民币97万多元、港币14万多元、美元44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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