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家住海门市正余镇岸桥村的六旬老汉张士江状告海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13日由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张士江胜诉的一审判决。
1983年,原海门县正余乡镇岸桥村村民委员会将本村9组3.29亩土地发包给原告张士江耕种,原告在承包地上栽桑0.97亩发展养蚕副业生产。1984年9月,村委会向原告填发了《土地使用证》,确认桑田承包期为25年或更长时间,承包期内原告向有关部门缴纳了农村特产税。
1999年12月,岸桥村对9组“二轮”土调结果登记发证时,将不属于“二轮”土调范围的原告桑田中的0.45亩填入第三人于世松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原告不服,在履行复议程序后,遂以海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于今年3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