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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冒用失窃者负全责
2001年08月19日 09:46:33
新华社上海今日晚报专电失窃的信用卡被人冒用得逞,责任究竟由谁担负?一审法院说“三七开”,信用卡所有人承担70%的责任,商家承担30%的责任。但在17日下午审结的二审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原持卡人自负其责,商家不予赔偿。

  去年3月12日中午12时许,上海市民杨某的拎包被窃,内装身份证与存有6万余元的长城卡一张。杨某于当日报案,并于15时向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部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查询时,他即发现一个多小时内,长城卡已被人在“美美百货”进行了4笔消费,共计用去41820元。杨认为“美美百货”未及时、严格审查即受理了被盗的信用卡,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身份证与信用卡同时被盗,既方便了盗用者得逞,又为商家履行审核义务增加了难度,故其应承担七成的责任;而“美美百货”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义务,但未尽到严格审核义务,故应负三成的责任。原审法院判决“美美百货”赔偿杨某12546元。

  不服判决的“美美百货”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购物人是用压卡方式,即出示身份证并签字来进行消费的,这种消费方式符合国际惯例。营业员的操作程序也完全符合规定标准。被上诉人杨某将身份证与信用卡放在一起,其签字又未备案,故上诉人并无任何过错,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杨某自己承担。

  上海市一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作为接受消费的商家,其应负的是规范操作及必要的一般注意义务。而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在享受安全、简便消费方式的同时,更应加强妥善保管的意识。在本案中,“美美百货”已按规定要求持卡人出示与信用卡姓名相符的身份证、检查消费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署名是否相符,并取得了银行超额消费的授权,已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对一般注意义务并无疏忽,不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判决杨某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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