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上海8月18日电失窃的信用卡被人冒用得逞,责任究竟由谁担负?一审法院说“三七开”,信用卡所有人承担70%的责任,商家承担30%的责任。但在17日下午审结的二审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原持卡人自负其责,商家不予赔偿。
去年3月12日中午12时许,上海市民杨某的拎包被窃,内装身份证与存有6万余元的长城卡一张。杨某于当日报案,并于15时向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部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查询时,他即发现1个多小时内,长城卡已被人在“美美百货”进行了4笔消费,共计用去41820万元。杨认为“美美百货”未及时、严格审查即受理了被盗的信用卡,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上海市一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作为接受消费的商家,其应负的是规范操作及必要的一般注意义务。而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在享受安全、简便消费方式的同时,更应加强妥善保管的意识。如要求营业员有超于常人的辨别认知能力,实为苛刻。在本案中,“美美百货”已按规定要求持卡人出示与信用卡姓名相符的身份证、检查消费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署名是否相符,并取得了银行超额消费的授权,已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对一般注意义务并无疏忽,不存在过错。信用卡被冒用消费与杨某本人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和身份证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据此,法院判决杨某自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