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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社会服务令”生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拾自尊
2001年08月17日 11:13:15
本报石家庄消息17岁的黎明因偷窃别人一部手机面临着被起诉,悔恨中他接到检察院一份“社会服务令”,要求他到社区进行两个月无薪劳动。两个月过去了,检察院根据黎明的表现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黎明又像过去一样回到普通人生活中。这份让黎明燃起生活希望的“社会服务令”是我国内地第一份社会服务令,是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的。

  长安区检察院“社会服务令”规定,下列3种情况可以下达“社会服务令”:一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有主动投案、退赃、退赔等情节的;三是刚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尚正在就学或就业的,属于初犯、偶犯的,且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社会服务令”的出现引起法律界关注。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贞国说,长安区检察院在法律范围内出台“社会服务令”,让法律更有人情味,体现了社会的一种进步。(文中未成年人黎明是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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