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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设立将出新程序
2001年08月16日 11:11:12
为推进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制度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行为,中国证监会制订了新的审核程序。日前,证监会就《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开征求市场各方的意见。

  通知称,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中国证监会在筹建审核工作中试行专家评议会制度。审核重点包括申请人资格、发起人协议、可行性报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基金产品设计方案等。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成员进行考核。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未获批准的,原申请人于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通知规定,获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证监会同意,筹建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它业务活动。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后,由申请人向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证监会自正式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基金管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证监会收回《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杨大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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