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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坐车遭殴打抢劫公交公司赔了四千元
2001年08月15日 10:20:51
新华社北京今日晚报专电乘客乘坐公共汽车遭到殴打、抢劫,公交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乘客张女士起诉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简称公交电车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的终审判决,解答了这个问题。

  去年7月24日晚9时许,北京市某旅行社营业部管理员张女士乘坐由紫竹院开往红庙方向的118路准无人售票电车。当电车将行至体育场站时,张女士突遭到殴打、抢劫。后张女士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送至医院治疗。张女士以公交电车公司未尽保证乘客安全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公交电车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09121.8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败诉。公交电车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18路电车采用准无人售票制度,这辆车的司售人员允许张女士乘坐该车,即视为张女士已履行了投币购票或出示月票的义务,张女士与公交电车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即已成立。因此作为承运人的公交电车公司负有保证张女士人身安全并对张女士遇险时进行救助的义务。张女士在乘车过程中受伤,公交电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女士之伤系张女士自身健康原因或是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公交电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给张女士造成的人身伤害应予以赔偿。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北京市公共

  交通总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误工损失、交通费共计4197.8元,驳回张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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