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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产品创新条件已具备
2001年08月14日 10:39:28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持,上海财大、中信证券执笔的“指数产品创新研究”课题报告指出,我国股市的系统性风险较高,经测算,2000年我国A股市场系统性风险高达43%;但由于深沪两市不存在股票做空机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只有在股价上升时才能获得收益,而在股价下跌时没有办法回避风险,只能抛售股票、遭受损失。因此,投资者迫切需要指数创新产品来规避系统性风险。就目前而言,我国推出指数产品创新交易已经具备条件。

  该课题是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第二期内容之一。报告指出,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进行某些指数产品创新(如指数期货、指数期权)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法规障碍,如《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但这些不应成为指数产品创新的绊脚石,应尽早对相关法律条文作出修正,并制定新的相关法规,为指数创新产品的顺利推出做好准备。

  该课题报告认为,我国证券市场有以下三个方面有利于指数产品创新:一、较大的股票现货市场规模为指数产品创新的推出奠定了坚实基础。经过10年多的发展,我国股票市场规模无论上市股票数目、市价总值、投资者人数和日交易额都发展到了新阶段,股票市场已成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进行指数产品创新的现货市场基础已基本具备。二、迅速增加的机构投资者为指数创新产品的运行准备了合适的交易主体。指数创新产品的交易主体中,最主要的是机构投资者。2000年中国证监会确定了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方针,出台了一系列培育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推出开放式基金,筹建核准新的基金公司,抓紧筹备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准备工作,允许三类企业和投资连结类保险资金入市,允许券商增资扩股等等,这些都为我国股市投资者结构的优化创造了良好条件。在这一结构变化中孕育着对指数产品创新的巨大需求,同时也为指数产品创新提供了足够的交易主体。三、系统性风险较高的现货市场迫切需要指数产品创新。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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