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的方明与25岁的方强系父子关系。据原告方强诉称,1999年原告的母亲与被告方明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新村的住房由父子俩共同享用,以后儿子成家作为新房,不得由其他人占有。”去年8月被告购买了该房的产权。现原告已领取结婚证需入住该房,而被告以其也要结婚为由拒绝原告入住,故诉至法院要求明确原告对该房享有合法居住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其妻协议离婚时曾在协议条款中明确约定了房子的归属。被告与其妻办妥离婚手续后不久,经与本案原告协商将该房出租,去年用收取的房屋租金以被告的名义买下了该房的产权。此后被告与某女确立了恋爱关系,想将房屋出租并用作今后自己与女朋友的婚房。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前一周,以撬锁的方式将该房打开并居住其中,形成既定事实。法院认定:被告与其妻协议离婚时,对房屋居住权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的主张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以欠妥的方式住进房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父子关系。但尽管如此,此举仍属于权利救济的一种方法。由于原告要求住回该房的诉讼请求,在诉前业已实现,而对原告的此一诉讼请求,法院不再处理。芭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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