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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25元润肤露被商场处罚1800元小偷法庭告商场
2001年08月13日 10:52:50
本报广州消息因偷了商场一支价值25元的润肤露而被商场索赔1800元的小偷陈某,因心中不服,日前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商场退回被罚的1800元,以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用。

  今年5月18日上午10时多,陈某在广州德政路某商场挑选了一些商品及一支润肤露,并把润肤露放在口袋里,而其他的商品亦已结账,正当她离开商场时,工作人员把润肤露查了出来,工作人员把她带到2楼办公室,一定要罚她2500元,即商品价值的100倍。陈某只筹得1800元,作为向商场的赔偿,商场当时没有开收据给她。后来陈某越想心中越有气,就算是她偷了价值25元的商品,商场亦没有权力罚她1800元,于是向法院起诉。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事件发生后,商场的做法应该是把陈某带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处理,派出所将会根据陈某偷东西的价值以及情节轻重进行处罚,而商场没有行政处罚权,不能擅自进行处罚,而罚款1800元更是没有任何依据。因此,商场直接对陈某进行罚款是违法的。目前,广州东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不日将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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