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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放火烧毁现场于振刚被判死刑
2001年08月11日 04:28:42

杨金彪曾宪权封征

本报讯日前,盗窃后实施放火湮灭罪证并致二人被烧死亡的于振刚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

  2001年1月24日凌晨1时许,于振刚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中山路,撬门入室,窃得手表二只、照相机一架,后用打火机点燃室内衣物放火,致使睡在店内吊铺上的叶龙、林银英被当场烧死。据了解,于振刚先后采取撬门、爬窗等手段,在市内疯狂入室盗窃33起,为破坏现场,逃避打击,于振刚在其中的30起案件中,作案后用打火机点燃物品逃离,致价值176万余元的公私财产被烧毁。

  于振刚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市中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于振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杨金彪曾宪权封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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