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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在父母家,不行
2001年08月07日 11:21:42
卢先生夫妇生有一个独子,快30岁的人了还没有一份稳定的工作。父母帮他找了多份工作,没干多久就都不干了。本来自己还不能养活自己,前不久又交了女友,一个人吃父母还不够,女友也住进家里。两个小年轻,张口吃饭,伸手要钱,舒舒服服地吃起了老两口。以后发展到稍不满意就又吵又闹,甚至还和父亲动了手。

  老两口一个刚做了心脏手术,一个长期患慢性病,这样的日子真有些受不了了。为了儿子能有一份职业谋生,二老一咬牙,拿出5万多元,买了一处门面房,既能做生意又能住。可儿子还是没有干起来,仍旧和女友住在家里,既不做家务照料父母,更不交一分生活费。无奈之下,老两口将儿子及女友告上法庭:我们已把他抚养成人,尽了父母对子女的责任,目前儿子已能自食其力,要求他搬出去独立生活,还我们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调养身体,安心治病。

  法院经审理查明,卢先生夫妇的现住房已经购买,并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房款已全部交清,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据此,房屋经卢先生夫妇买下后,成为他们的共同财产,他们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侵占和干预。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现卢先生儿子的行为已伤透了父母的心,卢先生要求他搬出去自食其力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二老为儿子买的门面房至今还闲置着,说明他也有搬出去的条件。

  法院认为,卢先生夫妇购买到房屋产权后,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故他们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儿子于90日内搬出卢先生夫妇的住房,将室内物品腾空;女友10日内搬回娘家居住。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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