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因为误触了邻居清洗吸排油烟机的残余污水,仅有1岁6个月大的王昌业左眼失明。日前,王家将邻居于某告上法庭。
诉状说,2001年5月27日上午10时许,王昌业与其母路过田家花园11号楼前时,正遇被告于某和另一人在清洗吸排油烟机,旁边花坛内侧边沿处,有他们倒的带油渍的污水。王昌业突然跑过去扑打污水。母亲见状立即上前将其一只手拉住,而王的另一只手在扑打污水过程中,污水溅入左眼。山东省眼科医院诊断为强碱烧伤,虽然经过手术,但王昌业左眼已经失明,为了保住眼球,还需做几次手术。
王昌业的法定监护人、父亲王月东认为,花坛属公共场所,不是随意倒污水之处,何况是带有危险或者强腐蚀性的化学物品。于某雇用既无营业执照,又无固定营业场所,更不具备民事独立责任的人来为自己工作或服务,这本身就已经违法。既然已经雇用,于某就应该负监护、警告安全防护的责任。因于某的过错,造成王昌业左眼失明及终身残疾的后果,责任不可推卸。(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