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8月5日电浙江桐庐县法院依照新婚姻法判定一婚外与人非法同居的男子对受到伤害的妻子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并独自承还婚姻其间所欠的共同债务。
27岁的桐庐横村内衣厂职工毛女士1992年与比自己小两岁的同厂工人潘某相识,经过6年的恋爱,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现已2岁。小家庭的日子本来过得还算安稳,但近年来,随着在外做生意的潘某陷入婚外情与人同居被毛女士察觉之后,家中三天一大吵,二天一小闹,日子失去了往昔的宁静。2001年5月13日,潘某曾以双方感情破裂并长期分居为由向桐庐县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因损害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潘某当庭撤回起诉。
以后,夫妻关系仍无好转,继续恶化。今年6月14日,毛女士痛下决心上诉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提出是潘某与他人非法同居伤害了夫妻感情,才导致婚姻破裂,故要求潘某赔偿5万元损害费。
7月26日,桐庐县法院横村人民法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毛女士提供4人证明其丈夫与人非法同居之事。潘某虽然不认可,但却没有充分的理由和相反的证据推翻这些事实,法庭经过审理及调查予以认定。
依据新婚姻法和潘某的过错程度及偿付能力,法院判处过错方潘某赔偿毛女士4000元,两人的家庭债务4000元也由潘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