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七旬老翁丁某为追回两万元借款,把曾和自己同居的徐某告上法庭,而38岁的徐某称该钱是“同居生活费”。市南法院前天一审判决,徐某应归还丁某的欠款。
丁某诉称,1998年10月6日,徐某借了他两万元钱,并写了借据:“兹因经营高粱原浆酒缺少资金,特向丁先生借用人民币两万元整,并于1999年4月偿还……”,但借款到期后,徐某至今没还钱。徐某辩称,她当时和丁某已经同居,借款数日后,曾要把钱还给丁某,但丁某称此款可以当作两人同居时的生活费。现在事隔两年,丁某又诉至法院索要此款,这是不道德的欺骗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借款给徐某事实清楚,而徐某所说的“同居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故判决徐某还钱。(记者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