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我市从9月1日起,实施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办法。
根据该办法规定,自9月1日开始,新建商品房销售实行全市统一的《商品房明码标价书》和《商品房销售价格表》,其格式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届时,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业务的经营者(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商品房明码标价书主要包括:新建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总配置图、各幢楼户型平面图及面积、各幢楼价目明细表、付款方式等内容。户型平面图应注明户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各幢楼价目明细表应标明执行价格时间、每套房屋的单价、建筑面积、总价格及其它价外费用等内容。
商品房销售价格表主要包括:所售商品房名称、坐落位置、建筑结构、房屋类别、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销售价格总额,以及购销双方签字、落款时间等内容。
据了解,违反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本报记者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