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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带着去游泳不幸滑入深水区
谁应对少年溺水负责
法院一审判决:家长负主要责任
2001年08月03日 10:26:40

胡淑华于占海

本报讯带着邻居的孩子去河里洗澡,孩子溺水死亡责任在谁?日前,莱西市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时一审判决:孩子家长负主要责任,带领者也有责任。1999年7月27日中午,暑热难当,莱西某村村民刘某到大沽河洗澡,并带领正在自家玩的邻居王某的10岁的儿子。到了河道后,刘某只身离去,与另外两名村民一块去抓鱼。在水中,一群孩子互相嘻戏玩水,正游得高兴时,10岁的王某突然落入水坑,刘某急忙与他人一起赶至现场救人。无奈为时已晚,10岁的男孩被拖捞上岸送往医院,不治而亡。事故发生后,痛失儿子的王某夫妇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某对孩子的死负责任。刘某却认为是孩子自己要求带其来洗澡的,孩子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莱西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孩的死亡,孩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刘某系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带儿童洗澡玩耍有危险性,未能制止,并未看护好,对此事亦有责任。据此,莱西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赔偿男孩父母六千五百余元。(胡淑华于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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