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医院向病人家属收取押金填写发票时,大写一栏填写了“叁仟圆”,而小写一栏则为“300元”。结账时,病人家属称交了3000元,医院认为只收了300元,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昨天,四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病人家属败诉。
原告病人家属武某称,4月15日,其父因重病住进市第六人民医院。当日上午,他分三次向院方交纳了押金。结账时,院方在第三次收取的押金发票大写一栏里填写的是“叁仟圆”,而小写则为“300元”。武某坚持说当时自己实际交纳了3000元,并由此在结算住院费用时和医院产生分歧。
院方辩称,第三次收取的不是住院押金,而是轮椅押金,实际数额为300元,由于收费人员笔误,造成了大写、小写不一致。
法院查明,病人家属当天上午决定放弃治疗,根据武某在病历副页上签名的时间“2001年4月15日上午11时”推断,武某不可能在放弃为其父治疗并在病历副页上签字后才去交押金,第三次交费应是轮椅押金300元。(记者刘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