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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体谅子女的承受能力
2001年07月31日 09:49:21
曹老太已86岁了,现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生活起居均由其子张某负责照料。曹老太想进敬老院,但其丈夫(1981年去世)单位发的生活补贴费150元不够支付,子女又不支付,曹老太即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承担该费用,并支付每月零用钱60-70元。

  曹老太的儿子张某辩称:母亲的生活起居现均由他负责,敬老院费用较高,他难以承受,他愿继续照料母亲,母亲每月可有50元零用钱等。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曹老太的晚年生活当由其子女负责。因儿子张某分得父母共有的房产,故应多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至于曹老太拟进敬老院之事,因费用较高,且所花费用又不稳定,加之曹老太与子女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故不予支持。日前,法院判决曹老太的生活起居由张某负责,曹老太丈夫单位发的生活补贴费由张某领取;曹老太的儿子张某和女儿张某某每月每人支付25元给曹老太作为零用钱。

  法官指出,在工作和生活中,子女应多尊重和关心父母,父母也应体谅子女,对子女不能承受之事不能强求。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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