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5路公交车摔伤乘客案,近日由市南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未尽到安全运送乘客的义务,被判令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000年10月27日早晨5时许,75岁的周老太乘坐公交集团一辆25路公交车前往湛山寺赶庙会。车到华严路车站,周老太正在下车时,车门突然关上,车辆突然发动,周老太摔倒在地。经查,事故原因系司机观察不周所致。周老太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周老太为左股骨颈骨折,另经法医鉴定,周的损伤为八级伤残。周老太住院后,公交集团支付了医疗费用,并请人护理周老太。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老太购票后乘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双方已构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安全运送乘客的法定义务。被告工作人员在运送乘客的过程中,由于观察不周、工作失误而致原告人身受到损害,被告应承担原告人身损害的过错赔偿责任,其中包括应有的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市南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支付受伤乘客的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二万五千余元。(胡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