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嫌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市民崔某拒交供热费,并被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市南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崔某只需折半交纳供热费。
家住宁夏路的崔某,自1999年起和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签定供热合同,但供热开始后,崔家的室温一直不高,他以此为由拒绝交纳供热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曾四次到崔家检测,均没达到16℃的标准温度。今年1月1日,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崔家,当时室外温度为5℃,室内温度刚达到16℃。
法院审理后认为,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五次到崔家测试温度,其中有四次室温不达标,可以认定崔家的室内温度达不到供热标准。根据我市有关供热管理条例,判决崔某按半价向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交纳供热费。(记者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