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消息昨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厅对发生在3年前的一起校园暴力伤害案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处被告博文学校赔偿受害人家属14万余元。
1998年,只有16岁的张冲在博文寄宿学校被同学董强撞碎睾丸,在经历了四个多月的精神和肉体的折磨后,含愤自杀。悲愤欲绝的张冲父母以学校失职为由将博文私立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博文学校赔偿各类经济损失300万元。
一年多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判决北京博文学校赔偿张冲父母因张冲身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余元。张冲父母对判决不服,遂向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调查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博文学校是一所寄宿制学校,张冲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张冲父母将其送到学校,即产生了学校对张冲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监护责任。此后,张冲在学校遭到同校学生侵害致残,学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