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南宁消息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玉林市公安局局长韦钦芳特大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两万元。
经查,韦钦芳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就先后收受他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4.34万元、港币5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的黄金金条5根,价值1万余元的手机一部及价值人民币3800元的真皮沙发一套。1994年下半年,韦钦芳为了谋取公安处处长的职务,把包工头沈进铜送给他的15万元现金人民币,叫沈代其送给原玉林地委书记俞芳林。另外,韦钦芳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有人民币97.250662万元、港币14.127万元、美元44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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