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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判了歌手潘劲东

2001年07月24日 19:29

  中新网北京7月24日消息:昨天,北京朝阳区法院对歌手潘劲东打人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潘劲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一万五千余元。

  据北京晚报报道,法院经审理查明,潘劲东因其父与邻居杨某发生矛盾被打伤住院后,于2000年2月25日与其弟到杨某家,要求杨某到医院看望其父亲并赔礼道歉。在此过程中,潘劲东与杨某儿媳杨秀娟发生矛盾,并用拳将其打成轻伤。

  法院认为,潘劲东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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