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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规定
B超鉴别胎儿违法
2001年07月24日 10:04:30

摘自《北京青年报》

今后帮孕妇做B超鉴别胎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医生将被撤消行医资格,这条规定已纳入1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的第四十二条。

  北京大学妇儿中心的严仁英教授说,B超鉴别胎儿性别的后果十分严重,“这能直接导致男女性别比例失调”。

  对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赢利为目的进行胎儿鉴定的单位和医生,卫生部门将撤消其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摘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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