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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粽子”乱担保数百万损失董事长赔
2001年07月23日 00:29:21
据新华社杭州7月22日电百年老号嘉兴“五芳斋”因乱担保损害了股东利益,企业经营者被股东代表告上法庭。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该公司董事长承担全部损失。

  素有“江南粽子大王”的嘉兴“五芳斋”,1998年3月改制成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据了解,2000年6月28日、7月13日,五芳斋股份公司董事长赵建平经董事会授权,为公司股东之一的浙江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日化分公司向工行南湖支行借款250万元作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满后,由于中百公司未能偿还,工行南湖支行遂从五芳斋股份公司帐上直接扣收贷款本息2597638.16元。

  这一消息传来,在股东中引起相当大的震动。其中,一位叫朱传林的股东一纸诉状递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五芳斋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赵建平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朱传林认为自己做为一名股东,有权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判令赵建平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本金250万元及利息9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法院认定,根据《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长、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中百公司日化分公司系五芳斋股份公司的股东之一,赵建平以五芳斋股份公司名义为中百公司的借款作保证,显然为《公司法》所明令禁止。虽然赵建平作出保证的决定是基于董事会的授权,但这只能说明董事会全体成员对该授权决定负有连带过错,董事会成员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中,原告方有权选择起诉对象。所以,赵建平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庭一审判决,五芳斋公司董事长赵建平将由个人赔偿五芳斋股份公司经济损失2597638.16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6018元,也由赵建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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