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一家国有股占78%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为建设高速线材项目,另外组建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这家“小公司”先后投资8000万元,其中国有股占40%,职工股占55%。职工投资额也不一样,经营者群体每人5万股,中层干部每人3万股,职工每人3000股。高速线材生产线当年投产,当年见效,经营形势一直不错,2000年分红率高达29%,经营者和职工除工资、奖金外,又有一笔不菲的收入。这意味着,这家国有控股公司和职工成了另外一家企业的“真正主人”。
据介绍,“小公司”独立经营,但经营领导班子与“大公司”有一定重合,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
记者近日就如何看待这种“内部股份”现象,采访了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经营者以及专家。下面是各方人士的评说。
河北省工商管理局企业处处长苑世林:凡是法律没规定的就是不禁止的
这种作法是企业改革中的新事物,有一定普遍性。一种情况是经营境况不好的国有企业要改制,因整体运作“盘子”太大,便采取了“化整为零”、“切块搞活”的办法,选择一块有效的国有资产,或售卖,或参股,或租赁,以吸收一部分外来资金组建新公司,其中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操作办法就是吸收经营者和职工入股。另一种情况,就像上面说的这家企业,国企有了新项目,从一开始就由国企、社会资金经营者、职工共同投资建设,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产权结构比较合理的经营实体。
从企业改革和发展看,这样做是有意义的,问题是如果新组建公司的主要经营者与国有企业是同一个人,就比较复杂了。《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规定的比较明确,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没有作如上规定。我们在管理中发现,确实有人钻这个“空子”,比如吸收数额很少的资金,将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股占到百分之八九十的股份公司,以利用比较宽松的法律空间。但是凡法律没规定的,就是不禁止的,是不违法的,就是工商管理机构应该办理的。我们也想卡住那些想钻法律“空子”的人,但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我们没有依据。
河北大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亚平:情况复杂利弊共存
一家国企下面搞一些股份制企业,情况比较复杂,利弊共存。总的来说,主要是看这些小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在大公司的主营业务之内,还是在之外。如果在主营业务之外,目的又是为了充分利用资源,安置职工,开发新项目,其作用是积极的,对大公司也没有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大公司的经营者参与不参与没有关系。既使是在大公司的主营业务之内,也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吸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这对大公司产品没有危害,是利大于弊;另一种是在主营业务之内,在其产品链条上,属于终端产品的上游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的新公司,恐怕不是“设卡寻租”便是“转移利润”,即使企业建立初期没有这个目的,最后也会走向这一步。因为在国有企业产品生产链条上,加入了个人和职工的利益,最终必将倒向职工那一边。以上两种情况比较普遍,但即使是“内部寻租”,其公开的理由也会是前一种说法。
国家经贸委企改司副司长熊志军:不能一概而论
像这样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有的国企经营者是想把企业做好,尤其是一些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整体不行,能活一块算一块,能救多少是多少,这也是国企改革的一种方式。但也不排除个别国企经营者是为小集团,甚至个人的利益才这样做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对国企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如果国有资产能够监管到位,就能有效抑制消极作用;如果监管不到位,可能消极作用比积极作用大。
但是不管怎么样,企业管理中的一些基本原则是不能违背的。比如,一些国企主业本来经营的不错,再组建一个“小公司”搞同样的产品,就违背了《公司法》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如果一家国企的主业经营十分困难,为了企业生存发展,引进部分国企、集体、经营者或职工部分资金,对国企是有好处的。
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齐守印:难消“转移利润”嫌疑
这种作法起源于国有企业搞的一些上市公司,比如河北的唐钢股份、邯钢股份等,只不过上市公司的股东不限于本企业经营者和职工,而是广大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来说,一来职工持有的股份占有比例很小,二来其经营要受社会公众监督,管理比较规范,经营中不会产生太大问题,还会激发出活力。没有上市的公司就不一样了,两个公司混在一起,一家是国家投资为主,一家是个人投资为主,穿起了“连裆裤”,很容易让人想到,是不是把优质产品都给了私人公司?再说,内部结算价格也说不清楚,很难避免“转移利润”的情况。说这是“自留地”比较准确,国企经营者和职工既经营“公家的地”,又经营“自己的地”,必然会让人怀疑,将更多的水、优质种子放到“自留地”里,还要“精耕细作”,公家地里就只好种“大路货”,还浇不上水。
保定农垦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蔺泉田:对国企发展绝无好处
国有企业拿到一个前景看好的项目,在自身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吸收经营者、职工入股共同投资,好像是对国家、集体、个人都有好处,实际上,由于经营者与职工本人又是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劳动者”,他们投资是为了谋取个人收入,满足局部利益,这与国有企业追求国家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是有矛盾的,也就是说投资主体追求的目标发生了扭曲,有了‘双重性’。一般说,经营者和职工会比关心国企更关心股份公司的收益,这对国有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如果组建新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国有企业生产的产品高度相关,事实上人为造成了同业竞争局面,其矛盾更加明显。再说,国有企业要想发展壮大,就需要一个个好项目来支撑和带动,如果经营者和职工发现前景看好的项目就由他们私人投资,那国有企业怎么提高盈利水平?怎么发展壮大?可以肯定,这样的国有企业长期发展下去会成为“空壳”,只有衰败、亏损、破产这一条路。
国家经贸委经济研究谘询中心副主任左太行:一身不能事二主
我国的法律不健全,按西方国家的观念,这种作法是绝不允许的,企业家的职业道德不允许兼任不同企业的重要职务,遇到这种情况就要处理,就要“减分”,降低资格。因为这样两个公司之间可能会形成一个“通道”,把利润高的产品放在与自己利益关系大的公司,把利润低的产品放在与自己利益关系不大的公司。不只是国有企业不允许这种情况,什么所有制的企业都不会允许的。我想如果是合资企业、私人企业出现这种情况,经营者不但会被辞退,而且他的名声就坏了。对此,法律应该作出界定。
古语云:“一身不事二主”,其中利害关系一看就明白。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是一样的,都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国家把国有资产交给他,他有责任最大幅度地保值增值。像这家企业这样,经营者与职工办一家股份公司,经营中必然会用国企的技术、场地、设备,甚至资金,而利润多数归了股份公司的股东。这是搞垮国有企业的作法。新华社记者梁栋(新华社石家庄7月1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