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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转移存款判决时少分2万
2001年07月17日 09:31:43
姜治明(化名)在与妻子沈欣(化名)离婚时,将二人的共同存款转移,被法院依据新《婚姻法》判决少分了近2万元钱。

  今年3月,因感情破裂,姜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诉称:双方没有其他共同财产,不用法院处理。沈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却提出姜有一笔银行存款79000元,被其在诉讼期间隐藏、转移,她要求依法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存的款是夫妻共同存款,他在诉讼期间将其转移,在分割该笔存款时可少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人离婚;共同存款中20000元归姜,59000元归沈。

  此案的判决依据了新《婚姻法》中新增的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杨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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