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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告我侵害我诉你侮辱
“第三者”与妻子“斗法”
2001年07月15日 10:20:14
刘某的丈夫黄某系一名警务人员。今年5月21日,刘某向慈溪市法院提起诉讼,称青年妇女戚某与丈夫有不正当往来,侵害了她的合法婚姻家庭关系,请求法院判令戚某停止侵害。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然而刘某精神上不敢有丝毫懈怠,因为另一场她要想洗脱“罪”名的官司即将在宁波中院开庭。

  告人前先被别人告

  原来,在刘某告戚某前,戚某已在慈溪法院打赢一场状告刘某的官司。这场官司直接缘于一场“捉奸”风波。原告戚某在自诉状中称,去年7月15日上午,她在家洗晒衣服,被告人刘某纠集4名亲属以“捉奸”为由,冲入其住处,扒光她的衣服,剪掉她的头发,用菜刀砍她的下身,时间长达一小时,致使她多处受伤,围观的人不计其数,当“110”闻讯到场时,5名被告将她的衣服拿走逃跑。她请求法院判令刘某等人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医药费1000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今年4月9日,慈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侮辱罪,判处管制六个月;被告人熊某(刘某之母)犯侮辱罪,免予刑事处分。另3名被告无罪。被告人刘某、熊某各赔偿原告戚某1000元。

  刘某对慈溪法院的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要求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无罪。同时,她又向慈溪法院起诉戚某,请求法院判令戚某停止对她婚姻家庭关系的破坏,并赔礼道歉。

  出乎意料的是,戚某对一审判决也表示不服,认为认定事实有误,量刑畸轻,致使另3位被告人逍遥法外,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严惩犯罪。

  戚某是不是“第三者”

  据刘某说,她是从1999年夏天开始发现丈夫黄某与开美容店的戚某有暧昧关系的。黄某当时是戚某美容店所在辖区的警长。刘某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向慈溪市有关领导作了反映。慈溪市公安局纪委进行了调查,证实黄某与戚某的关系“非同寻常”,如去年5月7日至10日,黄某到杭州望江山参加体检,5月8日,戚某就跟往杭州。5月16日至25日,黄某到宁波警校参加培训。17日黄某即在附近大酒店开房间,戚某即迅速赶到这里。黄某在培训期间,大部分时间未按规定住在警校,当有关人员问他情况时,黄某说因怀疑妻子有外遇,跑回慈溪去监视妻子。这份调查处理报告还称,由于黄某经常带着戚某及其女儿出入公共场所,以至一些不明真相的人把戚某及其女儿视为黄的妻子、女儿,并且发生“捉奸”风波的那一天,黄某就在戚某住处。公安内部的调查结论表明,黄某与戚某之间确实有不正当的关系。

  慈溪市公安局和黄某所在派出所领导先后多次对黄某进行批评教育,但黄某言行不一,我行我素。市公安局党委经多次研究后认为,黄某作为公安民警、党员、警长,其行为与其身份极不相称,于去年7月24日决定黄某停职检查,9月16日免去其职务。黄某受处理后,刘某曾向公安局领导明确表示,要与丈夫和好,不打算离婚。但刘某说,黄某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可他的心意并没有回转。

  我为何得不到保护

  刘某的代理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民认为,对感情的不忠实,不仅仅是对婚姻关系的背叛,也是对法律的背叛。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受害者若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最难的就是缺乏证据。

  法律不提倡“捉奸”,但“捉奸”得来的证据最为可信。这应了一句老话:“捉奸在床,铁证难挡。”

  新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既是一种惩罚,也是一种保护。

  从慈溪市公安局对黄某的调查处理报告上看,戚某介入刘某家庭、充当不光彩的“第三者”已经是不争之实。

  这对刘某的婚姻家庭关系不是一种破坏又是什么呢?既是破坏,就该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戚某的介入,刘某长期遭丈夫殴打、虐待,以致原本圆满的婚姻家庭关系已进入垂死边缘,她要求“第三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这是一种最起码的法律要求,怎么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呢?如果这些还只是属于道德范畴调解的问题,何谈妇女的权益要得到保护?

  刘某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个非常值得人们同情的受害者,她“捉奸”的前提也是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但等待她的结果将是家庭的解体,甚至法律的制裁,对刘某来说,这好比往伤口上撒盐。

  6月18日,二审在宁波中院

  进行。刘某和她的代理人以大量事实证明,刘某根本就没有扒光对方衣服这一事实,而是当时戚某本身就没有穿衣服。庭审结束,双方有调解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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