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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坦白罪行判15年第二被告拒不认罪判无期
盗窃案宣判凸显“严打”政策
2001年07月12日 10:50:03

胡淑华

本报讯日前,一个盗窃机动车13辆的犯罪团伙在市中院一审宣判。与众不同的是,此案第一被告被判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3万元,而第二被告却被判无期徒刑,处罚金3万元。市中院刑一庭法官介绍,这是“严打”政策的突出体现。

  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2月至2000年10月间,被告人马钧、范海涛、戴洪业预谋盗窃后,单独或交叉结伙携带铁丝、汽车启动开关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本市敦化路55号、大麦岛村1244号、金门路10号等处及潍坊市虞河路第四棉纺厂宿舍门口,采取用铁丝将车门玻璃打开,然后用自备的汽车启动开关将车启动等手段,盗窃青岛家愉卫生洁具经营部及宁某、齐某等人的微型面包车13辆,共价值人民币五十三万余元。其中马钧为主盗窃作案12起,盗窃汽车价值人民币四十九万余元;范海涛单独或伙同马钧盗窃作案10起盗窃汽车价值人民币四十二万余元。

  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一被告马钧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盗窃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参与盗窃总数、金额少于马钧的第二被告范海涛到庭后拒不认罪。为体现“严打”斗争“主动坦白、从轻从宽”的政策,法官在量刑上对马钧从轻处罚,对范海涛从重量刑,于是出现了上述判决结果。

  此外,此案第三被告戴洪业一审以盗窃、销售赃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胡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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