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言是苏州市某机关退休干部。“文革”期间,老言因受刺激患上了精神分裂症。1984年3月,老言与前妻离婚。两人生育一儿一女,女儿由前妻抚育,儿子由老言抚育。因儿子当时不满10岁,其独立生活前的日常生活由前妻照顾。老言离婚后实际上是一人独居。
1997年初,64岁的老言经人介绍认识了55岁的孙女士。两人于当年4月登记结婚。当天老言立下遗嘱:“如果我先故世,已买下并装修好的房屋(84.41平方米)及家庭财产、生活用品均由孙女士继承;如果孙女士先故世,由其子照顾我生活,为我养老送终。房屋及家庭财产由其子一人继承。”
几天后,孙女士迁进老言住处,与他共同生活。可好景不长,新婚没几个月的老言再次复发精神分裂症,住进医院治疗。2000年5月,老言在医院病逝。
老言去世后,其名下的抚恤金、公积金、丧葬费、存款等财产面临分割问题。老言前妻的子女本来就对父亲这段婚姻耿耿于怀,对这些问题的处理自然与孙女士纠纷多多,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孙女士与老言的婚姻经民政部门登记认可。原告提出被告与其父亲的婚姻无效,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告迟迟未在该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应视为放弃其主张。
法院还对老言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精神分裂症有部分行为能力”。据此,法院认定老言所立遗嘱无效。其遗下的房屋、家具等用品及老言再婚前的公积金,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其余应视为老言与孙女士的共同财产。在分出被告应得部分后,其余遗产按法定继承原则处理。
今年4月,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老言遗下的房屋及房内装修由两原告继承;两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房屋及装修作价款32300元。程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