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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作家完成《汪海与双星的故事》
双星被判不享有著作权
2001年07月07日 10:54:07

记者胡淑华

本报讯一本《汪海与双星的故事》尚未出版,却先因著作权引起纷争,双星集团与2位北京作家为此多次走上法庭。昨天上午,市北法院对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双星集团请求判令该书著作权归双星集团的请求。

  今年60岁的韩英珊、方小青夫妇于1997年5月应邀到双星集团,在双星集团的协助下,创作了《汪海的故事》一书。后来双方因著作权归属发生纠纷。双星集团认为该书是其组织人员创作,提供资金及资料,在其主持下创作的旨在宣传企业形象的作品,该书代表了原告的创作意图,是一部法人作品,著作权应归属双星集团,因此提起诉讼请求确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作品是一部文学作品,双星集团所做的工作只是接待作家,而不是组织工作。韩英珊、方小青夫妇提出给双星集团总裁写评传,与双星集团意图不谋而合,但创作中作家夫妇的创作意图发生了变化,立意在讲述双星以及汪海的发展过

  程中更关注对青少年成才之路的启发和教育,使全社会更关心青少年的成长,因此这部书根本就不代表原告的创作意图。原告付给两位作家2万元劳务补偿费,也不能成为该书是原告法人作品的依据。(记者胡淑华)

  案件背景资料1999年8月4日至10月5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长篇连播》时段播出了25万多字的广播特写《汪海与双星的故事》。韩英珊、方小青夫妇认为,其中五分之四的篇幅直接引用了其原创作品《汪海的故事》,未署他们的名字,未付酬,并导致这部作品第四稿在出版中途夭折。

  2000年7月,二人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双星集团一起告到北京市中级法院,索赔二十五万余元。双星集团在答辩状中称,《汪海的故事》一书属编辑作品、法人作品,两人的劳动付出已得到相应报酬,著作权应属双星集团。在原被告争执不下的情况下,北京市中院要求先确认书稿的著作权归属。2000年12月,双星集团将韩、方二人告到市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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