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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2001年07月05日 10:46:38
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提高竞争能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日前发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

  暂行规定共计二十九条,对中间业务的概念、可开办的业务范围、准入制度、审批程序和收费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大致可以分为六类:(1)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例如汇款、托收、资金清算业务等;(2)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政府等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3)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各种担保、备用信用证、承兑等;(4)承诺类中间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5)交易类中间业务,例如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外汇掉期等;(6)其他中间业务,如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保管箱业务等。

  暂行规定将中间业务的准入制度按业务的风险程度分为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暂行规定按“一级审批”的原则确定了对中间业务的审批程序,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合资银行新开办某项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城市商业银行新开办某项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外国银行分行新开办某项中间业务品种,由其总行或其总行授权的管理部门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其总行获准开办的业务范围内开办中间业务,再无须在开办前报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只需在开办前向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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