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60位与第五公墓为邻的居民,状告公墓改造的审批部门省民政厅和市规划局一案,昨天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裁定居民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无权提起诉讼),驳回起诉。原告方昨天当庭表示要上诉。
今年5月初,48位市民认为青岛市民政部门在位于福州路的徐家东山公园内打着改造第五公墓的名义,行建造新公墓之实,对外销售穴位和销售标志均为福宁诗翠园,侵犯了附近居民的相邻权和居住权(本报曾予报道)。为此,市民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山东省民政厅和青岛市规划局批准在青岛市徐家东山公园内兴建公墓的行政行为。后来,原告的人数追加到60人。
昨天的庭审中,被告就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原被告双方为此展开激烈辩论。原告方认为公墓与居民相邻,给居民造成了心理上的压抑,影响居民通行,对居民造成了侵害;被告方则认为公墓与原告居住地之间相距遥远,原告没有举出实际性的损害事实发生,因此原告与被告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60人与福宁诗翠园相距超过200米,有关部门建设福宁诗翠园使周围的环境得到了改善。起诉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先决条件,本案中原告以第五公墓改造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与居住权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审批行为侵害了他们的相邻权与居住权,故两被告的审批行为与原告无涉,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胡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