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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下被北京消费者告上法庭
保修条款存在违法内容
2001年06月30日 10:16:57
本报北京消息“松下公司在给中国客户使用的保修单上明显存在违法内容,试图规避它应当承担的义务,这样做对中国的消费者太不负责……”昨天,已向北京宣武法院递交了对松下公司起诉书的沈先生对记者说,购买了一台松下数码摄像机后,一年来的经历使他下了打这场官司的决心。

  沈先生说,去年3月4日,他在一家松下专卖店花11800元购买了一台松下数码摄像机,回家后发现目镜内有脏东西,就换了现在手中的这一台,没想到这台也有图像不清、翻盖后图像倒置等质量问题,在此后一年的时间里,他先后四次维修,却没有使用过一次,因为至今也没有达到正常的使用要求。

  沈先生说,在维修的过程中,他发现松下公司在给中国用户使用的保修单中存在着严重的推卸责任的违法内容,保修单上写着:“保修期一年,单属消耗品(磁头等)的零部件不在保修范围之内。”在我国1995年颁布的《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明确规定对摄像机的磁头等主要部件实施三包,《消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合理的规定。”沈先生认为,松下公司在保修单中的规定显然有悖国家有关的法律,试图规避它应当承担的强制性义务,欺骗了中国用户。沈先生已经委托律师提交了诉状,提出了退回商品、赔偿货款、同时停止使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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