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青岛晚报>>二版
《门诊医疗证》期满一年药费可到医保机构报销
2001年06月28日 10:17:51

记者祁文利

本报讯记者昨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参保职工《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复审及医疗费报销工作近日将由其所在参保单位统一办理。

  按规定,纳入社会统筹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疾病以一个医疗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期满后个人垫付的费用可到医保机构报销。参保职工应在满医疗年度的当月,将《门诊医疗证》、专用病历袋、专用病历、专用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收据等有关申报材料交所在单位。各单位自上报之日起30天后,可派专人统一到医改办领取报销的医疗费。

  据悉,为妥善解决医改初期部分职工办证前发生的医疗费,凡符合《门诊医疗证》上所核定病种及相关的合并症、并发症,在申报办证至审批下发期间,并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的检查、治疗、用药的费用,可以报销。但必须提供详细的病历纪录,检查、检验报告及处方须与病历纪录一致,无法核实的费用或资料不全的费用不得报销。(记者祁文利)

 

 

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下一篇:

党员公示牌”挂出后“
 

网站简介 会员注册 广告服务 帮助信息 版权声明 主编信箱

青岛日报社/青岛新闻网 版权所有 电话:86-532-2865859转3059 传真:(0532)2967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