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及近现代优秀建筑本身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保护级别分为三级。
一级保护即绝对保护区,指文物保护单位、近现代优秀建筑本身所在的区域,在这一区域内,不得进行新建工程或对其他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工程。如确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经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批准,在专家指导下进行。
二级保护以绝对保护区外50米为界。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在尺度、高度、色彩、材质、比例等方面与保护建筑协调,不得破坏原有的环境风貌。
三级保护一般以绝对保护区外300米为界。在此范围内的建筑和其他设施在内容、形式及体形、高度等方面与保护的对象相协调,以求较好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环境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