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的待遇纠纷,是目前劳动纠纷案中较为典型的一类。
劳动部门有关人士说,退休待遇是劳动者劳动一生、贡献一生后,在丧失劳动能力(社会保险概念,不是生理概念)时,按国家规定应该得到的,受法律保护的。
《宪法》和《民法通则》都有规定,退休人员应聘工作是国家允许的;取得合理报酬,是他们再次劳动所得,也是允许的。有关文件阐明,退休人员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有着丰富的经验,有的还是各个企业的能工巧匠,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受聘参加各方面的生产技术指导和业务咨询活动,可以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这既有利于促进社会和企业生产力的发展,也使退休人员获得相应的合理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