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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须纳税相关税收征管办法昨日出台
2001年06月26日 01:19:08
本报讯昨日,市地税局公布的《青岛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对市民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款比例作出具体规定。

  据了解,暂行办法中规定,凡在青岛市区域内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应持房屋产权凭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个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必须依照有关法规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税率与以前执行的税率相比有所下调。(记者徐勇)房屋租赁税率见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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