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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龄童获赔71万
2001年06月19日 01:38:40
本报讯五龄童张某两年前在市立医院做完手术后成了植物人。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市立医院赔偿张某71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额10万元,此案中的医疗事故赔偿总额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均为目前全省之最。

  1999年4月20日,年仅3岁的男童张某患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和肺动脉高压症进入市立医院治疗。23日,医院为张某做了手术。次日,张某被转入心胸外科监护室,在医护人员给张某连接心电监护仪电极片时,张某的心跳骤停,虽经抢救使心跳恢复,可他从此成了植物人,终生依赖护理。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调查后认定张某为一级伤残,这起事故构成二级医疗技术事故,市立医院应负全责。

  张某的亲属将市立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医疗康复费四百余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今年4月,市中院作出医院向张某赔偿71万余元的一审判决,市立医院提出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记者于吉争)

  调查附记

  在本案中,张某的亲属提出的残后护理赔偿、营养费等都是按70年计算的。法院判决中实际是按10年计算。10年之后,张某如仍需护理费用,法官建议张某的亲属和院方协商处理,并可继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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