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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2001年06月17日 02:10:17
市中院政策研究室有关人士介绍,李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属于犯罪中止。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他分析说,李某虽然装着石头上了赵师傅的出租车,但他自动放弃了犯罪,而且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不会受到法律处罚。李某的行为不同于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主观恶意贯穿行为始终,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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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再拉他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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