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设立以及证券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
对于基金公司的申请设立问题,通知规定,基金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公司的设立;基金公司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后者应以发起方式设立。该通知规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还应规范自身的证券投资行为,自觉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并提交自律承诺书,开展筹建公司的准备工作。
对于基金运用中的证券交易行为,《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中规定,基金公司及从业人员在证券投资交易中应当履行与社会投资人相同的义务;应当以取信于市场和投资公众为宗旨,调整和规范现有的投资决策制度;应当调整和完善内控机构和各项决策程序,并通过完善的制度确保其守法合规,严格自律;基金经理必须对其管理的基金运用中涉及的交易行为负责,并向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对偶然发生的异常交易行为要作出合理的解释。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日前针对《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发表谈话时指出,这是在基金管理公司审核体制中引入市场监督评价机制的新举措,目的在于通过制度性创新推动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投资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树立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的经营理念,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净化市场环境。
发言人称,与以往的审核要求相比,《通知》在规定申请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具体操作环节上还有两点新变化:一是扩大了发起人的范围;二是放宽了公司组织形式方面的规定。
这位发言人还透露,证监会正在研究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合格的机构认购人”制度,将“好人举手”制度拓延到股票发行认购活动之中。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