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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组织部长”案有下文 “后台老板”叶会巨终审被判8年半
2001年06月13日 02:26:07
新华社杭州6月12日电“地下组织部长”陈仕松的“后台老板”、原瑞安市委书记叶会巨今天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所得赃款9.5万元。

  45岁的叶会巨于2000年1月20日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同年5月5日,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向龙湾区人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庭审查明,叶会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10.5万元。其中一部分受贿案件是与瑞安市擅长跟踪、盯梢干部的“地下组织部长”陈仕松“合作”而成的。1997年叶会巨从陈仕松处收受了4个人为提职而转送的“感谢费”,共计3.5万元。其余受贿的是,1996年至1997年,叶会巨帮助他人分别承接了国道线高架桥路灯、瑞安市某住宅新区主干道照明灯、瑞安市政府新大楼装潢等工程业务,工程总造价320多万元。他从中收受贿赂5万元。1998年春节,他又收受了瑞安市华瑞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的贿赂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叶会巨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叶会巨认罪态度差,无悔罪表现,赃款未退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我国有关刑法,判处叶会巨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所得贿赂款10.5万元。

  叶会巨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不构成受贿罪。温州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叶会巨收受的贿赂款中,检察机关二审列举的证据和法院二审庭审出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其中9.5万元的事实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对其效力应予以确认。而一审法院认定叶会巨收受张某1万元的贿赂款,有关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统一的证据体系,对此不予认定。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会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至今尚未退出赃款,认罪态度差,应酌情从重处罚。该院同时撤销龙湾区一审法院对叶会巨的刑事判决。

  此前,“地下组织部长”陈仕松已被二审法院判处14年有期徒刑、没收财产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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